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提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同业存单发行交易服务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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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提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同业存单发行交易服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15〕368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经法人授权的上海地区存款类金融机构及境外存款类金融机构: 为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同业存单(以下简称“自贸区同业存单”)发行与交易,确保自贸区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同业存单境内发行人操作指引》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同业存单境外发行人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自2015年9月28日起,面向自贸试验区及国际机构提供自贸区同业存单发行与交易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中心为自贸区同业存单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二、自贸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通过自贸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系统(以下简称发行交易系统)达成,交易中心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交易品种。 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规定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参与主体)在首次发行、投资或交易自贸区同业存单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后的自贸区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1,仅发行人提交,后续每年发行首期自贸区同业存单前均应提交) 2、自贸区同业存单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仅发行人提交) 3、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机构账户申请表(见附件3) 4、参与自贸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相关人员已经授权的证明文件(应包含授权内容与范围)及预留印鉴。 5、自由贸易账户开户证明(分账核算单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验收的除外)。 6、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自贸区同业存单参与主体可选择采用下述一种方式进行自贸区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或交易:1、直连方式。该方式下,参与主体应与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联网,通过登陆发行交易系统进行相关操作。首次入网应填写入网退网申请表(见附件4)及数字证书申请表(见附件5)。 2、委托(代理)方式。该方式下,参与主体可将自贸区同业存单发行、投资或交易委托给代理人进行操作。委托代理的操作指引另行制定。 五、发行人发行自贸区同业存单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发行方式下,发行人应于每期自贸区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通过中国货币网分别披露该期自贸区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见附件6)和发行情况公告(见附件7)。 定向发行方式下,发行人应于每期自贸区同业存单发行后,通过中国货币网分别披露该期自贸区同业存单的发行情况公告(见附件7)。 六、自贸区同业存单发行服务费收取标准参照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初期为鼓励自贸区市场发展,暂不收取,交易中心正式收费时另行通知。 七、自贸区同业存单其他未尽事宜,参照《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及交易中心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执行。自贸区同业存单业务支持联系人:施家红 021-20693752。 特此通知。 附件:1、 (发行人名称) 年度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同业存单发行计划 2、自贸区同业存单发行人基本情况表 3、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机构账户申请表 4、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入网退网申请表 5、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数字证书申请表 6、(自贸区同业存单全称)发行公告 7、(自贸区同业存单全称)发行情况公告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15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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